(2017)宁0381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与马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马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779号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住所地固原市2。法定代表人:张立功,该监狱监狱长。被告:马磊,女,回族,1975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住所地吴忠市。负责人:李忠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与被告马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负担117元,退回原告117元。审 判 长 魏新元人民陪审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崔向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秋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