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忠华与王元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华,王元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4087号原告:陈忠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元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忠华与被告王元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辉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忠华、被告王元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8月21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周转一年,约定月利率1.2%。原告于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打入被告王元真的账户。逾期,被告未偿还本息,经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贵院。被告王元真辩称:原告是我领导,原告主动来找我,他的钱在手机上利息很低,就找到我,说钱放在我这里,钱也不是我用的,也是借给别人的,别人没还,我也起诉别人了,那个案件也快结束了,案件在区法院执行。原告起诉我20万元的本金是属实的,利息本金都没有给,原告将钱给我第二天,我就把钱借给别人了,但是别人到目前为止,本金利息一分钱没有给我,我借给别人也是约定了1.2分利息。我打算,等区法院执行了那个案件后,将本金还给原告,等利息给我了,我再给原告。原告陈忠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应证据,被告王元真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被告王元真对原告陈忠华提交的借条、中国银行转账客户回单等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陈忠华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8月21日,被告王元真向原告陈忠华出具一张欠条: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1.2%。原告陈忠华于当日通过中国银行以转账方式将20万元借款打入被告王元真账户。借款逾期,被告没有偿还本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诉讼中,本院依据原告陈忠华的申请,依法对被告王元真在本院的(2016)皖1802执1455号执行案件款予以保全。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陈忠华与王元真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作为合同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陈忠华按约借给王元真款项后,王元真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现陈忠华要求王元真归还本金20万元,月利率按1.2%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元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忠华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120元,由被告王元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辉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