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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明忠与赵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忠,赵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3207号原告:张明忠,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陆军,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建,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住齐河县。原告张明忠与被告张明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张明忠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明忠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若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