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明忠与赵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忠,赵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3207号原告:张明忠,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陆军,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建,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住齐河县。原告张明忠与被告张明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张明忠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明忠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若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