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刘淑梅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84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被告刘淑梅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68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68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正数第10行“案件受理费1439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493元”。审判员 袁秋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子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