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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30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烜与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烜,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秋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9030民初287号原告:赵烜,男,汉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容毅,琼中县法律援助处援助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力玮,琼中县法律援助处志愿者。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县。法定代表人:龙雪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宏坤,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县。法定代表人:邓海,经理。第三人:王秋香,女,黎族,1985年7月6日出生,现住海南省琼中县。原告赵烜与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秋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力玮、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宏坤、被告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海、第三人王秋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修睿康佳园2栋3单元505号房渗水;2、判令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200元;3、诉讼费由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琼中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睿康佳园2栋3单元505号房。原告购买后就开始装修,一个月后装修工人发现楼顶渗水,原告就到605号房找第三人王秋香反馈,第三人王秋香称其房顶也渗水。第三人王秋香就找开发商协商,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去看了605号房,但协商的具体情况原告不清楚。2016年7月份原告入住,一个月后发现渗水越来越厉害,导致墙体和家具受损,原告就找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马上处理,但天天推迟,协商几个月也没有给原告处理。2017年3月1日,原告缴纳水电费,小区内粘贴物业管理规定,原告与被告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2017年4月份,原告再找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称找被告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理,已经全部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维修找物业公司。原告听到答复找物业公司,被告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样逃避问题,要求原告找开发商。原告感觉被踢皮球了,并和开发商发生争执,直到现在一样没有处理。现在该小区有100多家业主都受到这种侵权,投诉无门。两被告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5200元,第一墙体的油漆全部脱漏,睡房的床和大衣柜、一张书桌全部受霉侵害损坏。原告全部扔掉重新购买,一张床3600元,衣柜4300元,一张书桌2200元。家俱共计10100元。整体房子墙体涂料和工费16000元,维修渗水导致电结损坏漏电4100元。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损失,影响原告家庭正常生活,孩子的房间一到下雨天就开始渗水厉害,导致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原投诉的理由和现在起诉内容是不一致的,我公司有维修记录。我公司也派人给原告、第三人处理过,处理的结果或者环节上会出现了些问题。据我公司的同事反映,现场和起诉的数额是由出入的,收据是手写的不是发票,照片只是漏水点,漏电损失的费用是怎么得来的,墙上都没有插座。我公司承认有漏水现象,我公司在积极的协调维修。被告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向我们反映的问题,我们让他们和开发商沟通。我们认为请求要求我们赔偿是不合理的,应该是由开发商赔偿。第三人王秋香述称,我的房子是2015年9月份交房装修的,装修后才发现有漏水,我找过开发商,他们也知道房子是由质量问题的。房子的地板是有裂痕,我也去反映过很多次。5楼的渗水问题和我们的位置是一样的,不是我们的问题是开发商的问题。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即原告赵烜向本院提交《琼中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原告购房的事实,以及照片4张,拟证明屋顶、墙面渗水情况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赵烜向本院提交《收据》2份,拟证明屋内进行维修价格。经庭审举证、质证,两被告有异议,第三人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以上《收据》2份不是正式发票,亦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已经维护、维修了涉案房子,本院不予以采信;2、原告赵烜向本院提交《订货单》1份,拟证明购买家具品的价格。经庭审举证、质证,两被告有异议,第三人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订货单》不是正式发票,亦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已经购买了家具,本院不予以采信;3、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业主反馈维修单》,拟证明有替原告维修过涉案房子。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有异议,被告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无异议。本院认为,《业主反馈维修单》不能证明原告涉案房子已经得到维修,本院不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0日,原告赵烜与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琼中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赵烜购买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南省××县号房。原告赵烜购买该房后就开始装修,装修一个月后工人发现楼顶有渗水现象,原告赵烜就到605号房找第三人王秋香反馈,第三人王秋香也称其房顶也有渗水现象。第三人王秋香就找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派员去看了605号房,但协商处理的具体情况未果。2016年7月份,原告赵烜入住,一个月后发现渗水越来越厉害,原告赵烜就找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称马上处理,但协商处理未果。2017年3月1日,原告赵烜与被告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涉案房屋渗水问题一直协商处理未果。2017年4月13日,原告赵烜向本院起诉,引起本案纠纷。本院认为,一、原告赵烜与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琼中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赵烜购买的房子出现渗水问题,是属于质量问题,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事实亦予以认可,且表示愿意维护维修,因此,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原告赵烜的房子进行维护维修。因被告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物业管理公司而非开发商,原告赵烜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子渗水与其有关,因此,被告琼中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故原告赵烜请求判令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修涉案房子渗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赵烜主张其经济损失35200元,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原告赵烜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原告赵烜请求判今赔偿经济损失35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琼中新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赵烜位于海南省××县号房的渗水进行维修;二、驳回原告赵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元(原告赵烜已预交),由原告赵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黄玉干法官助理黄玉干书记员韩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