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9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贺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94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谢X,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西苑**栋***房。被申请人:贺XX,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申请人谢X与被申请人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394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贺XX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00000元采取冻结或与应冻结款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谢X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谢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贺XX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00000元冻结或与应冻结款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谢X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建审 判 员 徐江红人民陪审员 楚宗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