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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余诗琦与衢州枫林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诗琦,衢州枫林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4983号原告:余诗琦,女,199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显良,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衢州枫林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8F8415K,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113幢512室。法定代表人:徐诗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诗琦与被告衢州枫林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证据不足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诗琦撤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章 文书 记 员 徐咏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