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瑞林、詹朝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瑞林,詹朝亮,林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林瑞林,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詹朝亮,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林小娟,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执行人林瑞林于2017年6月13日以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詹朝亮、林小娟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460元,并应交纳本案执行费206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瑞林与被执行人詹朝亮、林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的惩治措施。经查,被执行人詹朝亮、林小娟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所等部门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祥审判员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阙慧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