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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晓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873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运秀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萃,女,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玲,女,该公司员工,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孙晓玲,女,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松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