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利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利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510号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204343-4。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开柳路南段181号(新世纪空分设备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邢炎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段利胜,住开封市。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利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