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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庆安县宝利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陡沟林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安县宝利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佳木斯市陡沟林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庆安县宝利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佳木斯市陡沟林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秋,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庆安县宝利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陡沟林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佳木斯市陡沟林场有限公司名下用于评估的林场面积较大,林木品种和数量需大量时间进行勘测,现申请执行人庆安县宝利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认为可以恢复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吕晓龙审判员  郑晓峰审判员  尹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