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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终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川志、河北正旺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川志,河北正旺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李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3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川志,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正旺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经济开发区内燕山路北侧、振兴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平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非,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晓亮,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县。上诉人郑川志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正旺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川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川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上诉人郑川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振     防审 判 员 信     深     谦审 判 员 郑延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雷书 记 员 梁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