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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清华与孙圣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华,孙圣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清华,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执行人:孙圣连,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华与被执行人孙圣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清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执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