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叶老彪、胡培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老彪,胡培松,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叶老彪,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任丘市。被执行人胡培松,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张松,男,汉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住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培松名下冀J×××××宝马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会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河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