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恢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鲍书伏与冯学栋、马全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书伏,冯学栋,马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恢682号申请人鲍书伏,男,1956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冯学栋,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行人马全力,男,19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马运强,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厨师,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鲍书伏与被执行人冯学栋、马全力、马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2014)邳碾民初字第0979号民事判决书:冯学栋偿还鲍书伏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7169.61元,合计57169.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马全力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冯学栋追偿;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冯学栋、马全力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经执行到位23000元,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等,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恢68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权审判员 张 坤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