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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469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范钦和申请执行李二树、陈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钦和,李二树,李延明,陈占伟,陈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469号之十四申请人:范钦和,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镇黄岭村**组,身份证号:4104821953********。被执行人:李二树,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镇黄岭村**组。被执行人:李延明,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镇黄岭村*组。被执行人:陈占伟,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镇黄岭村*组。被执行人陈国强,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镇黄岭村**组。关于范钦和申请执行李二树、陈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三终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三终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