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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宣告公民王明香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民特38号申请人:黄某某,女,200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监护人:黄某1,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黄某某之叔,住祁阳县。申请人黄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某某称,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明香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王明香于2007年7月29日生申请人黄某某;2007年底,被申请人王明香外出务工就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达10年之久。现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明香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明香,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系申请人黄某某之母。2007年12月,被申请人王明香因夫妻不和外出务工,后一直未归,下落不明达10年。申请人之父黄守明于2016年9月5日因病死亡,申请人黄某某尔后由监护人王满生抚养。被申请人王明香失踪后,家人和亲友多方寻找,均无下落。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明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王明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明香自2007年12月外出务工后一直未回家,下落不明已满2年,应当宣告被申请人王明香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明香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石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春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