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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3091孙龙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3091号原告:孙龙,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李刚,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孙龙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他经朱燕青介绍认识李刚,2016年2月6日李刚以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他借款10万元,承诺于2016年2月15日归还,到期后虽经他多次催讨但李刚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搪塞,至今未能归还借款。被告李刚未答辩,也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6日,李刚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本人李刚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孙龙借得人民币10万元,全部本息双方约定至2016年2月15日前归还。如本人逾期未还,自愿承担全部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以及每日支付全部本金百分之五的逾期罚息。同日李刚在借条凭证下方出具收条,载明:今本人借得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另查明,2016年2月6日朱燕青、孙龙分别通过手机银行网上支付给李刚5.5万元、4.5万元。审理中朱燕青到庭陈述:2016年2月6日他通过手机银行网上支付给李刚5.5万元系代孙龙交付给李刚的出借款,借条凭证上朱燕青的签名是他在事后未经李刚同意的情形下自行添加的,本案诉争款项由孙龙向李刚主张权利。上述事实,由借条、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孙龙提供的借条、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表明其履行了出借人义务,李刚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刚未到庭参加诉讼及发表抗辩意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龙借款1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孙龙已预交),由李刚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