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梅志祥与石宋军、梅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志祥,石宋军,梅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533号原告:梅志祥,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跃进,蕲春县青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宋军,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梅慧,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600号13-22层。主要负责人:刘祖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梅志祥与被告石宋军、梅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梅志祥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志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志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计507元,由原告梅志祥负担。审判员 张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章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