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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闫军锋与司可、杜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军锋,司可,杜永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626号原告:闫军锋。委托代理人郭建军,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可。被告:杜永宝。原告闫军锋与被告司可、杜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司可、杜永宝的起诉。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军锋撤回对被告司可、杜永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亚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