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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1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顺成与杨应国、杨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成,杨应国,杨桁,杨雪彬,杨应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21民初2168号原告:杨顺成,男,1942年1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委托代理人:明雪辉、佘治龙(实习),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应国,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杨桁,女,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第三人:杨雪彬,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第三人:杨应菊,女,1972年5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成与被告杨应国、杨桁、第三人杨雪彬、杨应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顺成以证据不充分,需重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顺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应收取10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曾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