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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贵兵、林桂春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兵,林桂春,王春花,苏玉珠,段迈坚,袁李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6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贵兵,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遂宁市安居区。曾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4年1月2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曾嘉湘,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桂春,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永春县。曾因赌博违法行为分别于2014年3月31日2014年6月1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2017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春花,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晋江市。曾因赌博违法行为分别于2014年3月31日、2014年6月4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2017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苏玉珠,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德化县。曾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4年6月2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2017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段迈坚,男,1996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余干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2017年5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李霞,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曾因赌博违法行为分别于2013年9月2日、2013年11月4日、2014年7月19日、2015年4月2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贵兵、林桂春、王春花、苏玉珠、段迈坚、袁李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鑫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贵兵及其辩护人曾嘉湘、被告人林桂春、王春花、苏玉珠、段迈坚、袁李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12月间,刘某(另案处理)分别伙同被告人林桂春、王春花、苏玉珠、袁李霞、段迈坚及程某、林某1(另案处理),在该7人经营的店铺内摆设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杨贵兵负责为其摆设的赌博游戏机进行维修、退币等工作,总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236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7月,刘某伙同被告人林桂春在石狮市灵秀镇健健科技园被告人林桂春经营的宏兴超市里设置2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12月7日,公安人员查获该店铺,抓获被告人林桂春、杨贵兵并扣押赌博游戏机2台、代币1990枚及现金人民币1875元。经查,该店铺非法获利人民币7909元。2.2016年8月,刘某伙同被告人王春花在石狮市灵秀镇海西电子商务D区112号被告人王春花经营的万佳庆便利店里设置1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12月7日,公安人员查获该店铺,抓获被告人王春花并扣押赌博游戏机1台、代币1287枚及现金人民币70元。经查,该店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3.2016年8月,刘某伙同被告人段迈坚在石狮市灵秀镇创业园B5幢6-7号被告人段迈坚经营的迈利便利店设置1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12月7日,公安人员查获该店铺,抓获被告人段迈坚并扣押赌博游戏机1台、代币1500枚。经查,该店铺非法获利人民币6940元。4.2016年8月,刘某伙同被告人袁李霞在石狮市灵秀镇健健科技园F幢被告人袁李霞经营的平价通信店设置2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12月7日,公安人员查获该店铺,抓获被告人袁李霞并扣押赌博游戏机2台、代币2474枚。经查,该店铺非法获利人民币10854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李霞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5.2016年9月,刘某伙同被告人苏玉珠在石狮市灵秀镇健健科技园F幢被告人苏玉珠经营的福发鑫超市设置2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12月7日,公安人员查获该店铺,抓获被告人苏玉珠并扣押赌博游戏机2台、代币1930枚。经查,该店铺非法获利7366元。6.2016年10月,刘某伙同程某在石狮市灵秀镇健健科技园程某经营的达斯文便利店设置1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11月18日,公安人员查获该店铺,抓获程某并扣押赌博游戏机1台。经查,该店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7.2016年11月,刘飞伙同林建阳在石狮市健健科技园浪潮商业大厦一楼林某1经营的豪客来超市设置1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12月7日,公安人员查获该店铺,抓获林某1并扣押赌博游戏机1台、代币1730枚。经查,该店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贵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桂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34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春花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93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苏玉珠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366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袁李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854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贵兵、林桂春、王春花、苏玉珠、段迈坚、袁李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林某1、石某、李某、余某、舒某锋、洪清愁、郑某、林某2、徐某、吴某、蔡某1、蔡某2、蔡某3、邱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赌博机认定书,侦查实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六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贵兵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受雇为其提供维修、退币等服务;被告人林桂春、王春花、苏玉珠、段迈坚、袁李霞分别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设置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杨贵兵、林桂春、王春花、苏玉珠、段迈坚、袁李霞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杨贵兵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贵兵、林桂春、王春花、苏玉珠、段迈坚、袁李霞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被告人杨贵兵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林桂春、王春花、苏玉珠、段迈坚、袁李霞予以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贵兵、林桂春、王春花、苏玉珠、袁李霞均曾因赌博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告人段迈坚有犯罪前科,对六名被告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贵兵、林桂春、王春花、苏玉珠、袁李霞案发后均能退出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袁李霞的犯罪情节及其家庭情况,可对被告人袁李霞适用缓刑。被告人杨贵兵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杨贵兵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贵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林桂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林桂春判决以前已被先行羁押,刑期已折抵完毕。罚金已预缴)。三、被告人王春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春花判决以前已被先行羁押,刑期已折抵完毕。罚金已预缴)。四、被告人苏玉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苏玉珠判决以前已被先行羁押,刑期已折抵完毕。罚金已预缴)。五、被告人段迈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袁李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七、追缴被告人段迈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九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贵兵、林桂春、王春花、苏玉珠、袁李霞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及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三万九千六百二十九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博游戏机、代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何荣添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人民陪审员  李岩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子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