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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颜丽、刘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颜丽,刘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5021号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一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颜丽,女,1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刘彬,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颜丽、刘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