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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文祥、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祥,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兆法,侯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1016号申请人:郭文祥,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市水岸盛世K+楼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43859W。法定代表人:梁开明,董事长。被申请人:吴兆法,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侯永国,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申请人郭文祥与被申请人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兆法、侯永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兆法、侯永国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9535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兆法、侯永国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