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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占某、徐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占某,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徐某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1259号原告:徐某1,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系被继承人徐昌富之二儿子。被告:占某,女,193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系被继承人徐昌富之妻子。被告:徐某2,女,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教育路*号,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系被继承人徐昌富之大女儿。被告:徐某3,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富民路*号,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系被继承人徐昌富之三女儿。被告:徐某4(曾用名“徐强伟”),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系被继承人徐昌富之四儿子。被告:徐某5,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珠河街道办冲仑村,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系被继承人徐昌富之五女儿。被告:徐某6,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系被继承人徐昌富之六儿子。被告:徐某7,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系被继承人徐昌富之七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诉被告占某、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徐某7关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徐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