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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0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惠龙与浙江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龙,浙江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03562号原告:林惠龙,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洞头县人,住浙江省洞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泉,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浙江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5540402829),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路303号(唯创御园)综合楼北侧二楼。原告林惠龙与被告浙江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惠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惠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