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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忠福与史美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福,史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664号申请执行人:王忠福,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史美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福与被执行人史美成健康权纠纷一案,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吉0283民初767号民事判决,裁决主文为:被告史美成赔偿原告王忠福人民币9377.00元。此款被告史美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283执66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同日进行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账户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史美成纳入失信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不在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283执6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赵海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