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何元桂与陈德斌、葛根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元桂,陈德斌,葛根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4279号原告:何元桂,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拥军,兴化市昭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德斌,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葛根兄,女,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何元桂与被告陈德斌、葛根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元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拥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德斌、葛根兄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元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陈德斌、葛根兄立即偿还何元桂担保代偿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德斌因农村桥建设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9月28日向兴化市昭阳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借款5万元,借期为2016年9月28日到2017年5月28日,约定月利率1.05%,由何元桂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即将到期后,陈德斌下落不明,何元桂为了不影响个人的诚信记录,于2017年5月24日代偿了本金5万元。何元桂代偿后多次与陈德斌联系未果。另陈德斌、葛根兄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二人共同偿还。陈德斌、葛根兄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8日兴化市昭阳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甲方:出借人)与陈德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陈德斌向兴化市昭阳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借款5万元,借期期限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借款月资金使用费率:10.5‰,借款用途为农村桥建设,借款种类为信用担保即由何元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何元桂与兴化市昭阳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陈德斌的5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兴化市昭阳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将5万元款项转入陈德斌的江苏兴化农民商业银行昭阳支行卡号为62×××49的账户中。后借款即将到期,因陈德斌下落不明,何元桂于2017年5月24日向兴化市昭阳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代偿了借款本金5万元。另查明:陈德斌、葛根兄于1988年12月26日起开始同居,于2015年11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讼争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何元桂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小额借款申请书、社员小额借款业务调查表、小额借款担保人情况调查表、小额借款调查审批表、社员股金借用凭证、社员股金归还凭证、代偿证明、婚姻登记查询信息各一份以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何元桂为陈德斌的借款5万元提供连带担保,并承担了偿还5万元的担保责任,有何元桂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小额借款申请书、社员股金借用凭证、社员股金归还凭证、代偿证明等证据为证,依法予以认定。何元桂代偿后,有权向陈德斌行使追偿权。讼争借款发生在陈德斌、葛根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德斌、葛根兄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陈德斌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认定为陈德斌、葛根兄的夫妻共同债务,葛根兄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陈德斌、葛根兄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德斌、葛根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何元桂代偿款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陈德斌、葛根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0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姚卫强审 判 员 汪龙飚人民陪审员 周君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林秀书 记 员 杨正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