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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彦飞与XX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飞,XX功,山西博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518号申请人赵彦飞,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被执行人XX功,女,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执行人山西博强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彦飞与被执行人XX功、山西博强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绛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绛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