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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谢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谢诚实、谢翠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车辆查封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月侠,谢法才,谢马氏,谢翠丽,谢诚实,谢翠平,谢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马月侠,女,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新马寨行政村双冢*号,住安徽省艾亭镇大房庄行政村大郭洼庄**号。系被害人谢尚龙的妻子。申请执行人:谢法才,男,汉族,1945年7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文盲,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谢尚龙的父亲。申请执行人:谢马氏,女,汉族,1945年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文盲,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谢尚龙的母亲。申请执行人:谢翠丽,女,汉族,2001年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谢尚龙的长女。申请执行人:谢诚实,男,汉族,2002年9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谢尚龙的儿子。申请执行人:谢翠平,女,汉族,2002年9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谢尚龙的次女。被执行人:谢萌,男,汉族,1996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泉县艾亭镇艾亭行政村艾亭******号。谢萌犯交通肇事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月侠、谢法才、谢马氏、谢翠丽、谢诚实、谢翠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1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月侠、谢法才、谢马氏、谢翠丽、谢诚实、谢翠平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萌所有车牌号为皖KXM1**号长安牌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谢萌所有车牌号为皖KXM1**号长安牌汽车一辆并锁定该车辆所有业务。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