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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与王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3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497211。负责人:毛琼萍。委托代理人:陈跃,该行员工。被告:王红,女,汉族,1976年10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在起诉状中虽然注明了被告的地址,但经本院查询被告未在该地址,后经本院催告,原告仍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的审理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谢泽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