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姜某成与丁某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监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某成,丁某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监1号原审原告:姜某成,男,19XX年3月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王某村。原审被告:丁某秋,男,19XX年1X月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同安委。原审原告姜某成与原审被告丁某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滴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长艳审判员 夏世清审判员 方天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