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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林、支红红、徐伟借款合同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澄城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小林,支红红,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3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会永,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小林,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支红红,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杨小林之妻。被执行人徐伟,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林、支红红、徐伟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852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小林已履行了部分案件款91000元,并查封被执行人支红红位于西安市龙湖枫香庭小区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林、支红红、徐伟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