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顾利映、应汉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利映,应汉顺,杨丹萍,陈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2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利映,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汉顺,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审被告:杨丹萍,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审被告:陈旭锋,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上诉人顾利映因与被上诉人应汉顺及原审被告杨丹萍、陈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4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利映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顾利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梅矫健审 判 员 何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