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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吉群芳与张国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群芳,张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162号申请人:吉群芳,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被申请人:张国林,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澧县。申请人吉群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国林所有的产权证号码为房权证阳字第××的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潘文超自愿用自己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湘H×××××的凌志牌小型轿车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国林所有的产权证号码为房权证阳字第××的房产;扣押担保人潘文超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湘H×××××的凌志牌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