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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328号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友富,该单位合规风险部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双鹏,该单位古庙河支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立华,男,194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月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