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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2刑更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云如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2刑更3-2号罪犯李云如,女,生于1995年10月22日,云南省澄江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澄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云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依法对罪犯李云如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在执行期间,云南省澄江县司法局以罪犯李云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8月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李云如的缓刑,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罪犯李云如怀孕,暂时不宜收监执行,致使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云0422刑更3-1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中止审理。现本案中止原因已经消失,可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包广良人民陪审员  高 萍人民陪审员  马朴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