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晶与被告付毅飞、赵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付毅飞,赵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3591号 原告:刘晶 被告:付毅飞 被告:赵岩 原告刘晶与被告付毅飞、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晶、被告赵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毅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给付原告欠款5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赵岩系同学关系。二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7月26日期间,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双方对上述欠款未约定还款日期。近期,原告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始终以手头无钱为由拒绝还款。原告在无奈之下,只得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赵岩辩称,欠款属实,在原告公司,我和付毅飞一起去的,当场给的钱,二次都是现金,我们当场处的欠据。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5年3月12日及2016年7月26日分别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和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二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上述借款。 另查明,被告付毅飞、赵岩于2005年2月5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13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欠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付毅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赵岩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则原告依法有权要求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毅飞、赵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晶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桂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