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志刚与陈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刚,陈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837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刚,男,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执行人陈华荣,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执行何志刚与陈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完成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委托并函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83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红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