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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东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林鸿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林鸿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080号原告: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汽配城xx栋x楼。法定代表人:余小泉。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传刚,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何明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志泉,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鸿腾,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为Hxxxxxxxxxx,香港居民身份证号为Rxxxxxx(x)。原告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林鸿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向原告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何 鑫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王力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