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1993号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日,家住甘肃省陇南市,现住陇南市。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3日,武都区园林局职工,家住现住陇南市。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田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刘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懿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