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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1993号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日,家住甘肃省陇南市,现住陇南市。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3日,武都区园林局职工,家住现住陇南市。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田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刘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懿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