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朱晓芳、武汉福瑞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芳,武汉福瑞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2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晓芳,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建涂贸易有限公司会计,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武汉福瑞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余华岭418-13号。法定代表人黄龙,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晓芳与被执行人武汉福瑞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晓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福瑞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均未送达成功。本院于2017年6月6日裁定将车牌号为鄂A×××××的轻型厢式货车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朱晓芳名下,并协助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被执行人还欠5000元押金没有返还。本院通过多次网络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福瑞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劵等财产信息。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朱晓芳,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武汉福瑞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亦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4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福瑞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6)鄂0114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龚 庆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