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1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苑涛与肖新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涛,肖新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5709号原告:苑涛,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肖新继,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现羁押于河南省新乡监狱。原告苑涛与被告肖新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苑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苑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苑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连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紫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