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刑时审判庭移送杨明强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323号移送执行部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明强。杨明强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川0603刑初41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0月11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明强已履行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川0603刑初415号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爱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