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7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众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市亨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诸葛宗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大众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亨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诸葛宗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794号之二原告:安阳市大众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甜水井后仓街25号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2554237675W。法定代表人:郝风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系公司员工。被告:嘉峪关市亨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北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565844136。法定代表人:杨志录。被告:诸葛宗朝,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鹤鹏,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阳市大众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市亨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诸葛宗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安阳市大众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大众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大众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安阳市大众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郑卫民人民陪审员 徐宪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靖永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