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财保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马继平与杜二保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继平,杜二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财保12号之一申请人马继平,女,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方山县马坊镇陈家湾村人,住。被申请人杜二保,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方山县峪口镇兴隆湾村人,住。申请人马继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晋1128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马继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达成裴航协议,双方谅解,申请人放弃诉讼,请求撤销财产保全,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杜二保五星牌三轮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