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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唐启仁与宋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仁,宋增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902民初4231号原告:唐启仁,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被告:宋增贵,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启仁诉被告宋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宋增贵欠原告唐启仁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40000元,被告宋增贵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偿清前述款项,如未按时足额偿清,则以未偿清本金金额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币412.5元,原告唐启仁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易绪莲二○一七年十月十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易建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