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唐启仁与宋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仁,宋增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902民初4231号原告:唐启仁,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被告:宋增贵,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启仁诉被告宋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宋增贵欠原告唐启仁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40000元,被告宋增贵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偿清前述款项,如未按时足额偿清,则以未偿清本金金额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币412.5元,原告唐启仁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易绪莲二○一七年十月十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易建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