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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执异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2执异100号案外人宜兴市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西氿大道118号2号楼3至4层。法定代表人王小平,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百雄,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唐付军,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付军与被执行人严衍杰、上海纪阳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宜兴市宜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对本院以(2016)豫1082执224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异议人名下的275万股东方证券股票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宜兴市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1、275万股东方证券股票系异议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属于本异议人;2、异议人从未为上海纪阳实业有限公司或严衍杰代持过任何股票;我公司请求对代持股票的书证进行司法鉴定。3、上海纪阳实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请求法院按照破产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依法解除对宜兴市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证券股票的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唐付军称,1、我申请执行严衍杰、上海纪阳实业有限公司是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2、严衍杰给我出示的有财产代持协议书,现财产在异议人处,故法院冻结财产合法,案外人的异议应予驳回。本院查明,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照(2016)豫1082执224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宜兴市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海纪阳实业有限公司代持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万股股权。同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2017)沪0118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董宝冯对上海纪阳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2017年6月13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已经受理董宝冯对上海纪阳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上海纪阳实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应中止对该股票的执行。故案外人的异议于法有据,足以排除执行,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宜兴市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证券股票的执行。若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葛梅安人民陪审员  朱广民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培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