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颜四妹与盘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四妹,盘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7民初1255号原告:颜四妹,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盘孝文,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瑶族,农民,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颜四妹与被告盘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四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盘孝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四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盘孝文归还借款14000元,并从2017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30日被告盘孝文向原告颜四妹借款14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颜四妹多次催讨,被告盘孝文均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起诉。被告盘孝文未作答辩。经审查,原告颜四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其所述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7月30日被告盘孝文向原告颜四妹借款14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颜四妹多次催讨,被告盘孝文拒不归还而诉致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盘孝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颜四妹借款14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盘孝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飚审 判 员 孙文富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一、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附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