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楠楠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楠楠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6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楠楠,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焦作市博爱县。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楠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楠楠到庭参加��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至9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楠楠在“秋名山”微信群(群成员约200人)发送视频供他人观看。经鉴定,被告人刘楠楠用“小花生”微信昵称在上述群内发送的44个视频均属淫秽物品。被告人刘楠楠于2017年9月16日在河南省中牟县万邦国际粮油市场9区美森达味业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楠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甲男的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及手机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为,被告人刘楠楠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楠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楠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